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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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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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恒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西基路8号(A厂)五楼 | 所在地区 | 440000 - 440100 | |
法定代表人 | 魏志甲 | 成立时间 | 2021-12-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9Y91TG1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池制造;再生资源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蓄电池租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力设施器材制造;节能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 |||
职工人数 | 1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2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86.660000 | 47.640000 | 35.38000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484.090000 | 448.710000 | 8035.380000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04-30 | 218.940000 | -69.090000 | -51.82000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436.740000 | 453.180000 | 7983.560000 | |
备注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 3-0078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粤报字(2023)第20117号)及法律意见书((2022)粤金轮(顾)0093号-10)。 2.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3.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 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 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依法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 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0.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11.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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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萝岗区西基工业区西基路 | ||
法定代表人 | 许鸿生 | 注册资本(万元) | 68,508.282000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企业类型 | A19003 | |
所属行业 | D44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广州恒运集团公司办公会议纪要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231215412L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0000% | |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440000 440100 440112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04-28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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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如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意向受让方成为恒储公司股东后,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恒储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2)本次股权受让均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信托等影响股权稳定的不确定因素;(3)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声明。3.意向方或其控股股东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所投资的企业(意向方须提供工商登记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具有储能行业相关领域的设备制造或技术服务、储能电站运营等业务经验(需提供业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4.意向受让方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企业商誉,未曾受到行政处罚(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3.该成交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4.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保证金保证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按约定转为价款的一部分。(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或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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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牌 信 息 | 信息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多次正向报价】FA10004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自动延牌 | |||
加价幅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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