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中汽工业(珠海)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保税区国际贸易展示中心3号楼第5层3502-21(集中办公区)) | 法定代表人 | 蔡报平 |
成立日期 | 2016-02-22 | 注册资本 | 122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225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MA4UM1HR3J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智能装备及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孵化器与加速器的建设及运营、咨询、培训;仓储、物流、运输;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停车服务;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房地产信息咨询;进出口贸易;汽车批发、汽车租赁、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维修,汽车检测,新能源汽车研发、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汽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珠海广能科技有限公司 | 62.00 | ||
深圳市领明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 8.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85.34 | -85.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903.46 | 15219.54 | 9683.91 | |
审计机构 | 中赋(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22.79 | -23.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268.99 | 15608.41 | 9660.59 | |
其他披露内容 | 1、依据评估报告,(1)根据2019年1月2日股权质押协议,鉴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C2016-ZQGC-JK-010的《借款协议》,珠海广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 62%股权、深圳领明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30%股权质押给转让方,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部分股权质押还未解除。(2)2018年3月31日转让方与中汽盛嘉(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处置合同,并将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的6000万债权无偿转让给中汽胜嘉(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债权标的企业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账面净额为4800万元。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机集团及其子企业不再持有中汽工业(珠海)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不得使用国机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用作宣传及经营活动。3、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戴旻 | 成立日期 | 1982-12-01 | |
注册资本 | 12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80325964K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8-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国机汽车下属中汽工程转让中汽工业(珠海)有限公司8%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汽工业(珠海)有限公司8%股权 |
转让底价 | 3,503.657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2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 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的规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4)本方确认知悉转让方将持有标的企业账面净额为4800万元债权无偿划转中汽胜嘉(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汽胜嘉(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标的企业偿还欠款的权利,如出现前述情形引发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情形的,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5)本方确认知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机集团及其子企业不再持有中汽工业(珠海)有限公司股权,本方承诺如成为受让方,不使用国机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用作宣传及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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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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