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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一标段更正公告

· 2022-09-14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一标段

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一标段

二、项目编号:ZKGSF(ZB)-20222275-1

更正内容:服务技术规范更正如下: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租赁服务技术规范书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2年9月

1. 概述

1.1. 为满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揽投和邮区邮路运输需要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条款为必须满足条件,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1.2. 中标企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为全新自有车辆。车辆交付时要提供行驶证进行查验。

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卖方。

2. 卖方要求

2.1. 卖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在的企业,经营范围须涵盖纯电动汽车租赁。卖方与卖方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此项目,否则其投标会被否决。

2.2. 卖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卖方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4. *自有车辆指投标人及其子、分公司名下登记的纯电动汽车。卖方须提供《交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122.gov.cn/网站用户名、密码,用于买方在评标时进行自有车辆查验。

3. 车辆技术条件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卖方所提供车辆必须为全新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3.1.2. *卖方所提供车辆长度必须小于6000mm,符合准驾车型C1驾驶标准。

3.1.3. *卖方所提供车辆单次充满电续航里程必须≥200公里(12月和1月、2月、3月续航里程必须≥150公里)。

3.1.4. 卖方所提供的车型必须为国家的定型产品,必须有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新能源电动车辆公告,且必须满足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纯电动专用车企业产品备案要求,卖方提供车型认证公告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供公告的批次、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确保车辆能够办理核发牌证等手续。

3.1.5. 车辆总成必须符合原车型设计和车辆配套要求,匹配合理。除邮政企业提出的改装要求外,车辆的其它技术参数应与原公告一致。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纯电动货车相关标准。

3.1.6. 车辆电池类型必须为锂离子动力电池,并配有加热装置,保证零下30℃及更低气温,加热30分钟之内,可以正常进行充电使用。

3.1.7. 车辆底盘应做防水处理,并加装护板,满足雨雪天用车需求。

3.1.8. 驾驶室除配置冷暖空调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还需另配采(柴油/酒精)暖设备,确保冬季车内温度。

3.1.9. 卖方须承诺车辆信息能接入中国邮政车辆管理平台。

3.2. 改装要求

3.2.1. 整体型厢式运输车改装要求

3.2.1.1. 车辆外观要喷涂或张贴中国邮政Logo标识。

3.2.1.2. 保留前排座椅,取消其他所有座椅。

3.2.1.3. 车辆的后厢地板加铺3mm厚整张高强度铝合金轧花地板,地板底面铺设平整、周边加设胶皮封包,车门口处用铝合金型材固定,平整光滑,不允许带有毛刺。

3.2.1.4. 前排座位的后方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面采用金属材质,并设置观察窗,观察窗采用安全玻璃,观察窗长≥50cm,宽≥25cm,厚度≥5mm,。隔离板面处理平整光滑,不允许有毛刺和尖锐凸起,同时不影响座椅调整,以及车辆维修。

3.2.1.5. 中部车窗、后部两侧车窗及后翻门车窗为金属盲窗。金属盲窗与车身一体成型或采用≥1mm厚钢板焊接,不得使用胶合粘贴的方法,表面处理光滑、密封、完整,无变形,具有足够的抗冲击强度。

3.2.1.6. 驾驶室配置冷暖空调。

3.2.1.7. 整车安装遥控中控门锁。

3.2.1.8. 车辆须配置视频行驶记录设备(包含2个摄像头,可分别记录车前部和车后部视频影像,分辨率1080P及以上,存储容量128GB或以上)。

3.2.1.9. 车辆须配置符合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并能够接入中国邮政车管平台。

3.2.1.10. 车辆须配备倒车雷达、倒车影像设备。

3.2.1.11. 其他未改装部分按照原车型产品标准执行。

3.2.2. 分体厢式运输车改装要求

3.2.2.1. 车辆外观要喷涂或张贴中国邮政Logo标识。

3.2.2.2. 厢体采用高强度轻质复合板制作,厢板厚度不得小于18mm。

3.2.2.3. 车厢后门向两侧开启角度≥270°。

3.2.2.4. 车厢板应平整,无磕碰与擦划痕迹,在1000mm×1000mm范围内平面度应不大于2mm。车厢顶板应采用整张板材,无拼接,并设置保温隔热层。

3.2.2.5. 车厢地板采用高强度防滑复合板。地板应平整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平面度公差为3mm。

3.2.2.6. 车厢内应安装具有防护网的LED冷光源照明设备,开关设在驾驶室内,车厢内布线禁止外露。

3.2.2.7. 车厢应安装用于上下车的门梯和拉手,车厢尾部设防撞胶块,车门内侧喷涂禁烟标志。

3.2.2.8. 后防护装有信号装置或倒车雷达、影像装置的,必须安装用于保护信号装置和雷达线路的防雨雪、防侵蚀、防尘保护的设施。

3.2.2.9. 整车安装遥控中控门锁。

3.2.2.10. 车辆须配置视频行驶记录设备(包含2个摄像头,可分别记录车前部和车后部视频影像,分辨率1080P及以上,存储容量128GB或以上)

3.2.2.11. 车辆须配置符合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北斗/GPS双模卫星定位终端,并能够接入中国邮政车管平台。

3.2.2.12. 车厢加装烟雾探测器,驾驶室内配备烟雾报警灯。

3.2.2.13. 车辆须配备倒车雷达、倒车影像设备。

3.2.2.14. 其他未改装部分按照原车型产品标准执行。

4. 租赁服务要求

4.1. 充电设施配备要求

4.1.1. 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充电接口应符合《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标准。

4.1.2. 买方的车辆使用单位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辖各级邮政分公司和邮政揽投网点、邮区中心局等直接使用车辆的单位。

4.1.3. 买方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场地,卖方按照租赁车辆规模合理设计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充电设施实际建设安装工作。

车辆使用单位具备安装充电设施场地条件的,卖方应提供纯电动货车配套充电设施(非随车充电器)建设及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车辆使用单位具备安装快速充电设施条件的,卖方应提供纯电动货车配套30KW或以上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如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或政府、物业单位拆迁等因素导致的充电设置地点变更,出租方应负责将充电设施迁移至指定地点。如车辆使用单位不具备场地和电容量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卖方应就近提供快速充电场地和设施,距离不超过车辆使用单位半径3公里范围。

各类充电设施必须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车辆充电时效需求。

4.2. 车辆维修保养要求

4.2.1. 卖方应提供上门维修保养服务。无法在车辆使用单位场地内解决需要外修或因维修影响车辆使用的,卖方应提供替换车辆。

4.2.2. 纯电动厢式货车的维修、保养等售后工作,服务站必须设置在市区主城区范围内,便于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迅速反映,做出相应应对、解决处理办法。

4.2.3. 车辆由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维修保养所涉及的工时、零部件、材料等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4.2.4. 按月统计,车辆续驶里程累计5天及以上达不到额定续驶里程80%的,自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要求起,卖方应在5日内解决,保证车辆要达到额定续驶里程。

4.3. 车务要求

4.3.1. 上牌

卖方负责租赁车辆登记上牌相关事宜。

4.3.2. 年检

卖方负责按时办理租赁车辆的年检手续。

4.3.3. 保险

卖方应及时为车辆投保。本规范要求卖方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车上人员险(1人)和不计免赔险。

4.4. 服务网点要求

卖方应保证提供服务的每个地市至少建立1个固定操作场所的服务网点,服务范围覆盖地市及所辖县并设置项目对接人、车辆维保负责人及设备维保负责人。

4.5. 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服务保障能力。在接到车辆、充电设施等故障报修通知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确保满足服务要求。

4.6. 提供替换车服务保障

对于影响使用2小时以上的情况,卖方需提供替换车辆,满足使用单位车辆使用需求。如卖方未及时提供替换车辆,影响当日邮政生产,扣除当日租金,并处5日租金的罚款。

4.7. *车辆路权

卖方要保证投标车辆在使用地有合法通行权,原则上车辆应使用本地牌照。确需使用非本地牌照的,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确保非本地牌照车辆有合法通行权。

由于车辆通行权原因发生的交通违法等处罚,由卖方承担相应处罚责任。如卖方车辆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对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将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8. 租赁车辆信息须接入邮政车管平台,且能提供以下信息:

1.车辆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行里程、出勤日、故障、维护保养信息等。

2.车辆运行轨迹信息。

3.车辆电机状态、故障等信息。

4.车辆电池状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电池性能、充放电次数、充电进度提示等。

5.车辆运行相关的其它信息。

4.9. 投标时,卖方应提供全国或车辆使用地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互联网方式(如微信公众号),负责咨询、维修、救援等服务。

4.10. 培训

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卖方应对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维护人员提供使用、维护培训,并且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料。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提供1次使用、维护培训。如需要额外培训,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具体要求由各省确定。

5. 车辆交付要求

5.1. 交付车辆必须满足《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车辆补贴相关条件,且为2022年6月30日以后登记上牌的新车,累计行驶里程不超过100公里。如所提供车辆不能满足此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并要求卖方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

5.2. 卖方应承诺接到各省中标结果通知后,最多不超过2个月提供投标车辆。

5.3. 车辆交付地点为车辆使用单位,具体地点由省指定。

5.4. 车辆交付前,卖方应根据要求完成充电设施建设。

6. 车辆验收要求

6.1. 投标时,卖方要提供车辆出厂检验标准,买方将按车辆国家标准、出厂技术标准、合同内容和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进行严格验收。当产品的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

6.2. 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车辆检验报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选取部分或全部车辆,通过观察、测量、路试及相关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并逐车核验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年检手续、保养手册和随车工具等。所有检验项目相关数据合格、齐备后,则判定车辆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项目不合格、不齐备或非卖方自有车辆,邮政企业不予接收。

6.3. 卖方需提供以往用户的客户评价(用户盖章),评价内容包括不限于: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整体使用情况、平均百公里能耗、平均单车年度故障率、售后服务评价等。

7.其它

7.1买方将不定期在服务、安全、车辆完好率等方面对卖方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综合情况较差的卖方可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7.2当新能源车辆技术更新换代时,卖方应及时对所提供新能源车辆进行技术更新。

7.3在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关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服务技术规范以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车辆长度必须小于6000mm,符合准驾车型C1驾驶标准

卖方所提供车辆单次充满电续航里程≥200公里,冬季低温情况下,续航里程≥170公里

车辆电池类型必须为锂离子动力电池,并配有加热装置,保证零下30℃及更低气温,加热30分钟之内,可以进行充电

车辆技术条件要求:

驾驶室除配置冷暖空调外,还需另配采(柴油/酒精)暖设备,确保车内温度

底盘应做防水处理,并加装护板,满足雨雪天用车需求

7.4充电设施配备要求:

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场地,卖方按照租赁车辆规模合理设计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充电设施实际建设安装工作

车辆使用单位具备安装快速充电设施条件的,出租方应(免费)提供纯电动货车配套30KW或以上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如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或政府、物业单位拆迁等因素导致的充电设置地点变更,出租方应免费负责将充电设施迁移至指定地点。

7.5车辆维修、保养要求:

纯电动厢式货车的维修、保养等售后工作,服务站必须设置在市区主城区范围内,便于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迅速反应,做出相应应对、解决处理办法

出租方应提供上门维修保养服务。无法在车辆使用单位场地内解决需要外修或因维修影响车辆使用的,非人为因素原因导致的车辆故障,出租方应免费提供替换车辆

纯电动厢式货车由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维修保养所涉及的工时、零部件、材料等所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服务保障能力。在接到车辆、充电设施等故障报修通知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确保满足服务要求

对于影响使用2小时以上的情况,卖方需提供替换车辆,满足用车单位车辆使用需求。如卖方未及时提供替换车辆,影响当日邮政生产,扣除当日租金,并处5日租金的罚款

7.6保险要求:

卖方应及时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车上货物险(不少于50万元)、车上人员险(1人)和不计免赔险

请各供应商以最新的更正公告中服务技术规范标准为准制作投标文件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官网、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五、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3088号

联系人:苏先生

电 话:0431-82757521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25楼

联 系 人:童小玲、夏新星

电 话:15304470619、173161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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