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上电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306号2单元1层1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瑜 |
成立日期 | 2021-09-17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44MA11DNDQ95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大连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51.0000000 | ||
国电投安徽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 49.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10 | 0.10 | 0.00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2月29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00 | 0.00 | 0.00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为0元。2、标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报表。3、标的企业与转让方、标的企业控股股东签有《关于大连上电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名称使用协议》、《关于大连上电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称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7310806002)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资料。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投安徽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成都路2528号智慧金融城B地块7幢425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成立日期 | 2021-04-27 | |
注册资本 | 5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8L9NNH8H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0534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3-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大连上电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
转让底价 | 2.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须交纳 0.6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所转让股权的同时承继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股东出资的义务。(4)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和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担。(5)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现状,明确知晓本次股权转让为现状转让,若成为受让方后不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为由要求调整交易价格,也不向转让方主张任何赔偿责任。(6)本方知晓、认可并遵守《关于大连上电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名称使用协议》、《关于大连上电兴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称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7)本方已经对标的企业进行了全面的理解与知悉,对于标的企业及名下项目情况表示认可和接受。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名下项目的任何瑕疵、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建设期超期风险、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无法续期风险等)均不承担责任。(8)本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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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6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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