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受 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 , 委托,现对 2024年度电动汽车大功率主机风冷充电设备资格预审充电机 , 所需 充电机 , 进行 集中资格预审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具备参与相应物资投标资格。现发布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名参加。
1. 招标编号:NWZ240826-2929-025942
2. 项目名称:2024年度电动汽车大功率主机风冷充电设备资格预审充电机。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 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序号 | 物资描述 |
---|---|
1 | 充电机 |
5.投标资格有效期:自资格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12个月。
6. 投标人资格要求
6.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6.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2)投标商须为生产商/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有其中一家企业(公司)申请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申请人将同时被拒绝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对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各级子公司,只能由母公司或者一家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申请人将同时被拒绝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投标人具备充电设备三项核心器件充电模块、功率分配模块、充电控制器中至少两项的自主研发能力。 需提供相关证明:充电模块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产品设计规格书,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充电模块型式试验报告;功率分配模块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产品设计规格书,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功率分配模块检验报告;充电控制器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产品设计规格书,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充电控制器检验报告。 (6)投标人应取得至少1份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480kW及以上分体式直流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证书。 (7)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在首批供货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出具符合2023年颁布的标的物新国标型式试验报告。6.1.2 财务要求。
(1)投标人提供最近一年完整的无保留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若投标前尚未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则报告年度要求可向前顺延一年,须同时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完成的证明。6.1.3 业绩要求。
(1)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前1个月)应具有直流充电设备累计不少于10座综合加能站供货业绩(综合加能站是指一座站点可提供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能源供应的站点,能源种类如成品油、液化天然气、氢能、电能等)。 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充电设备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发票仅接受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2)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前1个月)应具有直流充电设备累计不少于10座超过20个以上直流充电终端(枪)的单体充电站供货业绩。 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充电设备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发票仅接受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3)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前1个月)应具有至少1份直流充电设备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单笔订单或2份直流充电设备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单笔订单供货业绩。 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充电设备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发票仅接受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6.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