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特征集建行公务车辆维修维护供应商,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营业执照。
2. 经营范围包含取得汽车行业相关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服务区域为福州。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且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供应商具有完整的车辆维修设备,持有相应技术资质证书的技术队伍,响应及时、优质服务的团队。
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征集时间
本次供应商征集自即日起至2024年9月09日17:00止
三、采购需求
一、服务供应商要求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
(2)取得汽车行业相关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
(3)公司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经营活动,未因诚信问题而受到法律制裁。
(4)具备为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车辆维修维护服务。
二、服务质量要求
(1)供应商接到建行车辆维修时应优先安排维修和保养并为车辆免费进行室内外清洗。
(2)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做到保质、保量、保时。除低质量耗、易损件(如橡胶制品易损件)外,其它更换零配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由入选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车辆维修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由入选公司负责免费维修。
(3)建行车辆在本福州市区、八县范围内发生故障而不能行驶,供应商接到救援电话后,应在最短的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在道路顺畅情况下市区内30分钟左右赶到抢修现场。若是一般故障现场排除,确因无法现场排除的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后及时拖回修理厂维修处理保证快速交车,五区八县内免费施救。若五区八县以外的车辆发生故障时,供应商接到救援电话后应及时派出施救人员及车辆,所发生过桥、过路费、汽油费依据单据均由行方按实结算。
(4)供应商在接到委修车辆时凭建行指定的车辆管理人员签发的车辆送修单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如有临时增加维修项目时,供应商应提前告知建行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征得建行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维修。如供应商未经建行同意擅自做主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更换下的旧配件应交甲方司机带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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