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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c-25地块部分、c-26地块部分场地三年租赁权

· 2024-11-22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C-25地块、C-26地块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2351.72平方米
    用途
    类型 已征待建设用地
    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使用期限
    标的状态 使用(原合同于2024年11月22日截止。)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权证无,已委托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移交时的场地现场现状为准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7、拍卖方式:采用投标式拍卖的形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即以招租底价为首年租金的招租竞买底价,以达到或超过底价时的招租竞买的最高价为首年租金。除原承租人外的其他意向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报价书递交拍卖行,由拍卖行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当场确定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有2名及以上相同时,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再组织最高报价相同者进行明标暗投,直至产生最高报价者)。原承租人当场同意按最高报价承租的,则由原承租人竞得,否则由最高报价者竞得。招租竞价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当场签订《公开招租成交确认书》。否则,按竞得人自动放弃论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42.331 万元(首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首年租金起始价42.3310万元,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租金支付要求

    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上一期到期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出租用途 1、承租人须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场地不得用于体育场所经营,不得用于餐饮,且不得转租。 2、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并在上一年租金到期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承租方支付成交价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 租赁合同终止,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承租人结清各项费用、腾空场地并经出租人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后无息退还。3、其它费用: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水电气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出租人不予补偿。4、标的物现状:上述场地意向承租人应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上述租赁场地的现状情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后,再参与竞拍会,参与竞拍会的即表示认可上述租赁场地的现状,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同时承租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可能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放弃索赔权。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腾空后现状)为准。5、若租赁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无条件腾空并退还场地,出租人退还未到期已付未用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其他赔偿要求。6、承租人须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期间,租赁场地不得用于体育场所经营,不得用于餐饮,且不得转租。租期届满后,如出租人继续招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7、本次公开竞拍招租项目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意向(含原租户)承租人凭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办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及公章等材料,到拍卖中介机构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公告期内产生意向(含原租户)承租人的,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如遇休假日顺延)在指定地点举行招租拍卖会,如只有一名意向承租人参加竞拍的,可按不低于竞拍底价的报价直接竞得。8、租赁期间,承租人如需在场地内增设店招、集装箱、临时建筑等设施及开展经营事务的,其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报出租人备案。临时建筑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治安维护等管理责任概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以场地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相关手续审批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9、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处置;如逾期30天未处理,即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出租人有权对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按无主物处理,且出租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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