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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移动充电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 2024-12-18

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移动充电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移动充电设备采购项目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实施,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资金已落实,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二次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移动充电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2.1.2项目概况: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燕赵驿行集团公司计划在大广高速、京哈高速及京港澳高速沿线车流量密集、需求迫切的服务区内,部署移动充电设备。既能有效应对节假日充电高峰,满足新能源车主实际需求,也能为日常高速公路行驶中的电动汽车提供紧急救援充电服务。本次拟开展移动充电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工作。

2.1.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1.4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付使用。

2.1.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满足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2.2 招标范围与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移动充电设备采购项目需购置38 台移动充电设备,包含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含回充仓、回充枪、监控系统、照明系统、软件管理系统等),包括设备的加工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售后及质保期服务。分为1个标段。

移动充电桩设备采购明细

设备名称

输入功率(kW

输出功率kW

电量(kWh

数量(

移动充电桩

不低于70

不低于80

不低于70

38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 资质要求:详见附件1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3.1.2 业绩要求:详见附件1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1.3 信誉要求:详见附件1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1.4 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及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同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制造商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 12 18 9 00 分至2024 12 23 17 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bidding.com/)下载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1 7 9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递交成功,递交时间即为电子投标文件完成上传时间。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招标人不再邀请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投标人应开标时间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并可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本公告5.2款修改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上传的、未按要求进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请投标人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bgs.com.cn)、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bidding.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人: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

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832号澳怡大厦

人:王芸

0311-89256052

招标代理:河北高速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石家庄科技中心2号楼22层2201室

人:张德祥、张光磊、张宁

话:13933000377、13229867006

8.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2、评标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制造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代理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招标项目所投设备的唯一授权书,且该制造商满足前述关于制造商的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3年(2021年1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不少于30台移动充电设备供货业绩。

注: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可互用,以上业绩不包含制造商和代理商签订的合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过去1年中(2023年11月1日至今)不曾在移动充电设备供货合同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移动充电设备供货合同被解除。

附件2: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办法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附录2(业绩最低要求)要求的累计设备数量多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交货地点、交货期、质量要求;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满足投标人须知3.4.1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进行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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