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2025-2026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低压施工项目(招标编号:03-10-04A-2024-D-D29040),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 招标范围
1.1招标范围:拟采购充电桩低压引入及电桩安装服务(不含箱变) ,主要包括7KW交流慢充桩、120KW直流快充桩和200KW以上群充桩的安装服务,安装设备包括自建自营采购的充电桩和第三方合作商合建共营项目提供的直流快充电桩(含低压引电电缆及辅材,不含箱变)、防雷地网和充电桩平台施工。
1.2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1.3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1)项目规模:本项目总预算为1552.27万元(含税),1406万元(不含税),其中施工费占比65%,乙供材料费35%。
(2)计划工期:以实际订单要求为准。
(3)质量要求:满足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并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4)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中标人负责施工进场协调,因协调不成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停滞由中标人承担损失,且招标人不予结算。
1.4本项目共划分为11个标段,每个地市一个标段,投标人可选择对一个或多个标段分别投标,一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3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标段 | 地市 | 实施区域 | 不含税预算金额(万元) | 含税预算金额(万元) |
1 | 南昌 | 全市 | 236 | 260.54 |
2 | 九江 | 全市 | 236 | 260.54 |
3 | 抚州 | 全市 | 118 | 130.28 |
4 | 吉安 | 全市 | 118 | 130.28 |
5 | 赣州 | 全市 | 130 | 143.53 |
6 | 宜春 | 全市 | 130 | 143.53 |
7 | 上饶 | 全市 | 130 | 143.53 |
8 | 景德镇 | 全市 | 83 | 91.64 |
9 | 新余 | 全市 | 71 | 78.38 |
10 | 鹰潭 | 全市 | 83 | 91.64 |
11 | 萍乡 | 全市 | 71 | 78.38 |
合计 | 1406 | 1552.27 |
1.5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00%,报价折扣超过最高限价的,否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2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2.2.1、2.2.2、2.2.3资质要求:
2.2.1具备以下电力资质之一:
2.2.1.1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
2.2.1.2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2.1.3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2.1.4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监管机构或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装、修、试均须达到)。
2.2.2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2.3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如提供新证书的,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自行确认以上资质要求。
2.3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1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1人,提供证书扫描件及 2024年8月至今任意一个月在投标人本单位或下属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如投标人参与多个标段,A证人员可复用,B证及C证人员不可复用,如有重复则只计取标段号靠前的标段。)
2.4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1月1日至今签订的同类项目业绩且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同类项目业绩是指以下一种或多种:①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桩)施工或维护;②新能源汽车换电场站(桩)施工或维护;③外市电低压施工或维护。
(1)若提供的是单项合同,则仅需提供合同关键页,以单项合同签订金额为准。
(2)若提供的是框架合同,①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有具体金额,以框架合同签订的金额为准;②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无具体金额,需提供相应订单或结算依据,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依据的则以结算依据为准。
备注:①单项合同与框架合同的时间均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②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名称、合同标的页、签署日期页、合同金额页等。
2.5 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相应承诺函。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 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注:投标人对本单位在互联网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公司注册邮箱、公司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若存在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情况,请提供相关内容及说明。
2.8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2021年10月1日起)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最近五年(2019年10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2019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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